根据国家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规文件规定,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企业对药品检验机构的原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验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本机构不再受理。复验受理由质保科负责,为提高办事效率,办理前可电话咨询。
一、办理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申请复验单位公章的《药品复验申请表》4份;
2、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
3、经办人办理复验申请事宜的法人授权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有效时限证明。
二、表格填写
1、《药品复验申请表》、《检验合同单》可在我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2、根据表格有关内容用蓝黑钢笔、碳素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复验申请:
1、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
2、重量差异、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不宜复检的检验项目;
3、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验申请或已申请过复验的;
4、不按规定预先支付复验费用的;
5、样品不能满足复验需要量、超过效期或效期内不足以完成复验的;
6、特殊原因导致留存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等其他不能受理复验的情形。
7、当检出为明显可见异物时,相关企业或单位可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7个工作日内,前往原药品检验机构对该项目进行确认。
四、说明:
1、除特殊情况外,本机构将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验结论。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质保科
联系电话:0451-53642905
邮箱:hlj53642905@163.com